婚内购买的军产无证经适房,离婚时双方均主张居住使用权,法院如何处理?
编号│易居·张涛房产律师团队案例库YJFC2105总第288
婚内购买的军产无证经适房,离婚时双方均主张居住使用权,法院如何处理?
——张某、王某离婚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军产房 军产无证经适房 离婚房产纠纷 居住使用权
【要点提示】
在《民法典》背景下军人离婚案件中若夫妻一方是军职人员,另一方是非军职配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房的,以双方协商为主,根据双方的协商确认一方居住,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货币补偿或确认双方共同居住;双方协商未果的,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归军职一方所有,根据房屋市场价,给付未取得房屋一方一定的货币补偿;双方协商未果,且无能力支付货币补偿给另一方,判决双方共同居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张某认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矛盾。自2011年双方分室而居。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
张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学院于2008年签订了《某学院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了军区营房的一套房屋,并已将购房款全部交付完毕。该房屋为军产房,无房产证。张某诉请:双方离婚后,涉诉房屋应由其居住使用。王某诉请:享有对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法院判决】
【一审】
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婚内购买的军产无证经适房,离婚时双方均主张居住使用权,法院如何处理?
原告诉称:我是现役军人,享受军队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我尽最大努力做到了丈夫的所有义务,家庭财产全部交由王某管理,包括我的工资卡。但王某却不顾忌我为家庭所做的一切,不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一边享受着军队给予的优惠待遇,一边做着龌龊肮脏之事,在外偷偷与多名男子保持着不正当交往。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故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我所有。法院认为:该房屋为张某所属单位经济适用房,尚无房屋所有权证,且属于军产房,故现仅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进行处理。考虑到张某、王某双方矛盾较大,本着有利于居住、生活便利的原则,双方离婚后不适宜共同居住。鉴于案涉房屋系张某所属部队房屋,故此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为宜。【普法·涨知识】
军产房是指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军产房的产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在《民法典》背景下军人离婚案件房产相关分割处置纠纷中,若夫妻一方是军职人员,另一方是非军职配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房的,一般以双方协商为主,根据双方的协商确认一方居住,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货币补偿或确认双方共同居住;双方协商未果的,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归军职一方所有,根据房屋市场价,给付未取得房屋一方一定的货币补偿;双方协商未果,且无能力支付货币补偿给另一方,判决双方共同居住。本案中,法官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的客观具体情况,认为双方离婚后不适宜共同居住,基于该房系张某所属部队房屋,故判决房屋由张某居住。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
第三条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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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6类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上)
裁判要旨:目前城市住房的种类繁多,有一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承租公房等不同性质的房产。根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共审结离婚纠纷案件815件,其中涉房产问题案件约690件,占比85%左右。而城市房产因种类繁多,约有450件,占涉房案件65%。其中涉一般商品房约190件、经济适用房约100件、承租公房70件、房改房45件、央产房25件、军产房20件。这些房产自身的特性加之与物权法、合同法及国家政策存在的协调统一问题,使之成为了审判实务中疑难问题多发的领域。如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权属及增值利益如何认定分割、房改房中工龄优惠是何性质、军产房分割时非军人一方居住权如何保障等。
2.离婚诉讼中6类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下)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涉军产房的处理并不一致,类似的案情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就导致了涉军产房离婚案件中非军人一方的居住权问题。当然,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军产房中,在央产房,承租公房等政策性住房中都存在此类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
裁判要旨: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乡镇政府发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4.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出资是赠与、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购房?
裁判要旨: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5.最高检抗诉的离婚案|女方独自抚养子女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困难,最高法会调整房屋分配给男方判决结果吗?!
裁判要旨: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确定,将房屋判决给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或者无过错方、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共有房屋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才能使双方在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分割上达到利益平衡。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对房屋所有权的争执,存在的只是如何公平解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
6.离婚双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均主张所有权,法院如何裁判
裁判要旨:离婚夫妻双方仅有一处房产,一般出于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会判归抚养子女的女方所有,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7.将婚前家庭共有房产更名为一方,离婚应视作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系配偶一方家庭共有财产,登记于其名下。虽通过更名协议将房屋更名到配偶另一方名下,但,可以认定该房屋变更产权登记行为系基于夫妻关系,配偶一方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非将婚前财产转化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故,应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8.最高院|夫妻就共有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合意,法院判决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以达到利益平衡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不能就共有房屋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才能使双方在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分割上达到利益平衡。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对房屋所有权的争执,存在的只是如何公平解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
9.借名买房中被借名人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与其配偶共同共有,借名人请求确权与过户被法院驳回?!
裁判要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书》属于内部协议,不能对抗房管部门的产权登记情况。
10.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要旨:本案离婚纠纷涉及的该套房产为男方以个人财产婚前购买所得,但婚后才办理过户手续,只不过直接过户为女方一人名下,双方就该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依登记为准,且男方将该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的行为应视为其当时认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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